香港公司法對報稅要求

香港公司法對報稅要求

香港公司條例規定香港公司成立後,無論公司是否要納稅但是每年必須報稅,新公司剛成立允許18個月後報稅,以後每年一年一次報稅。香港公司只有一種稅,利得稅的17.5%。
 
稅務局在一般情況下每年都會向個別人士、個人公司、合夥公司、物業持有人及有限公司發出報稅表,有關人士必須于發單日期後1個月內(而公司則於 3個月內)把報稅表填妥並連同有關之資料及檔交回稅務局;利得稅報稅表一般會在業務經營18個月後發出,如有關人士在開始經營業務後18個月後仍未接獲 稅務局發出之利得稅報稅表,應主動向稅務局查詢有關稅務申報事宜或至電本公司。
 
報稅表可自行填妥後郵寄至稅局,但由於一般填表人並沒有稅務上的專業知識,可能會因錯誤填報而令自己多繳稅款;有部份填表人甚至會漏報一些項目 而觸犯稅務條例,更會遭檢控;而我司在稅務上的經驗,定可協助閣下妥善申報稅項,減低不必要支付的稅款,及避免因錯報漏報而產生的麻煩。憑著本公司於處理 稅務問題上豐富的經驗,定能為閣下有效地規劃個人及公司稅項,使閣下有更多時間及資源專注公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