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之間的區別與聯繫

分公司和辦事處的區別:

分支機搆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範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的,是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否則其簽訂的營利性協定是無效的。其職責僅僅是聯絡、瞭解分析市場行情、參與商務談判。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於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後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於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於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於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的分支機搆間經常會發生貨物移送的行為,總機構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搆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照《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以及後來的補充規定國稅函[1998]718號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設立辦事處一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至總部,發票直接由總部開具給客戶。該辦事處只是對貨物的移送負責監督和保管。

子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區別: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主體可以享受當地稅收規定的眾多優惠政策。如果創辦分公司則不能被視為獨立法人主體,很難享受到地區的稅收優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統一體中的一部分接受統一管理,損益共計,可以平抑自身經濟波動,部分地承擔納稅義務。而且設立分公司無需接受層層盤查,財務資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別的,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後者往往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許多國家對外國公司既徵收公司所得稅,又徵收所謂的"分支機搆稅"。當然有些國家為吸引投資只對其未再投資於固定資產的利潤徵稅。我國現都對外資企業辦事處或代表處匯出利潤課征10%的預提稅。

在具體籌畫公司形式時,還有許多可考慮因素,如公司的發展規律,當地稅率的高低,稅基的寬窄以及稅收的優惠條件等等。

對於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但對於扭虧為盈迅速的行業,則可以設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法中的優惠待遇,在優惠期內的盈利無需納稅。

對於低稅國、低稅地區,當地可能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投資者免征或只征較低的公司稅。若簽訂了國際稅收協定,稅後利潤的預提稅可能少征或免征。公司常常可以在此建立子公司甚至只是信箱公司(只掛名稱沒有實際業務),用來轉移高稅區相關公司的利潤,達到避稅效果。

對於稅基寬窄的考慮,一般應參考納稅籌畫主體自身的經營範圍,應當在公司形式的選擇時使當地徵稅範圍與自身經營項目的交集儘量變小。

對於稅收優惠條件而言,一般都是獨立公司優惠政策多,但優惠條件嚴格複雜;分支公司享受優惠少,但優惠條件要求不如獨立公司高。所以,在考慮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應充分對比籌畫成本和優惠獲利的大小。

最後要說明的是,公司為達到最優納稅籌畫效果,可以並用兩種公司組織形式,某些附屬機構設立為分公司,某些設立為子公司。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與搭配是公司設立中納稅籌畫的第一步,尤須認真對待。

此外,還有一個所謂的門市部,這是可以開展經營活動的。

綜上所知: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三者各有優缺點,可以從稅務、資金情況、物流狀況進行分析。以加以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