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孟加拉商標的注意事項
一、概要
1.孟加拉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孟加拉)於1971午3月26日成立。建國之後曾沿用、修改了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商標法律。現行商標法修改於1975年,1976年1月1日生效。
2.孟加拉採用先使用原則,注冊商標要求已經使用或有意使用,可以註冊普通商品商標、證明商標、防禦商標、聯合商標、系列商標、彩色商標和紡織商標。
3.商品分類與國際商品分類相同。關於紡織品商標,如果商標僅由字母或數位或其任意組合構成,在第22~27類中要求按其組別分別申請。關於商標申請所涵蓋的商品種類的數量由註冊最終決定,所有申請及註冊費都根據商標註冊申請類別內的分組支付。
4.孟加拉於1985年5月11日參加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91年3月3日又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具有顯著性的公司名稱、商號或自然人的名稱可以註冊為商標;
2.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稱號或出具書面同意的其他人的簽字或照片;
3.—個或多個創造文字;
4.—個或多個與商品的特徵或品質沒有直接關係的文字;
5.個人姓名、教派、世襲階級的名稱,或孟加拉種族或地理名稱,提供使用證據後可以註冊;
商標可以是字母、數位或它們的組合(紡織品除外),提供使用證明後可以註冊。
總之,一個商標對它使用的商品具有識別性就可以註冊。
6.用於相同商品上的兩個或多個商標,其商標主體部分彼此相似,可以提交一份申請註冊為系列商標,系列商標被認為是聯合商標;
7.為避免欺騙或混淆,註冊官可以要求使用在相同或不同商品上的相同所有人的相同或相似商標註冊為聯合商標;
8.符合規定的組織可以申請註冊證明商標;
9.包含創造字的馳名商標可以在各類別申請註冊防禦商標。
三、不可以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下列商標均不能註冊:
1.表示讚美的商標、描述商品的文字或標誌;
2.與已經在相同商品上註冊的相同商標不能註冊,除非證明是誠實共用的使用人,可以在適當情況下限制地區註冊;
3.化學品的名稱或與化學製劑有關的元素不能註冊;
4.紡織品用的繩線商標:
(1)紡織品用的字母、數位商標(加以限制或條件可以註冊);
(2)任何違反法律和道德的商標或可能傷害宗教感情或造成欺騙或混淆的商標;
(3)英國皇家的紋章;
(4)國徽和國旗;
(5)服務商標和原產地名稱。
四、申請人資格
1.任何人聲明是已經在孟加拉使用和有意使用商標的所有人可以申請注冊商標。
2.任何人尚未使用或計畫使用商標,但是有意在規定的時間內轉讓給一個將組建的公司使用則可以申請註冊。
五、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一)申請所需文件
1.委託書,只需要申請人簽字;
2.商標圖樣15張;
3.商標印版。
(二)審查
商標提交申請之後註冊官對新申請將進行審, 查詢在先衝突的註冊或申請,有任何批駁意見將與申請人聯繫,申請人可以克服批駁,註冊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註冊。在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情況下,註冊官可以決定 公告商標申請,並可以向在先商標註冊人發出通知。在註冊官作出最終決定之前,商標申請人有權要求庭審。
(三)公告
商標接受註冊後將刊登商標公告。商標公告後在3個月(可以延期1個月)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理由,申請人可以用宣誓書進行異議答辯並需提供證據,註冊官聽取雙方意見後作出最終裁決。裁決可以上訴至高等法院。
(四)上訴
申請人對註冊官關於商標的駁回和異議決定不滿可在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高級法院上訴,關於商品分類的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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